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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21K/2022-031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公开日期: 2022-09-01
主题分类: 教育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教育系统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01 09: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绍兴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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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深入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根据《2022年深入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浙纪办发〔2022〕8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教育系统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厅函〔2022〕105号)文件精神,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而制定。

二、治理适用对象和治理重点?
(一)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乱收费的治理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治理重点为:
1.未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费托管协议,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唯一,预收费未全部缴入专用存款账户。

2.收费项目与标准公示不充分,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3.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不一致,未严格执行按培训周期或课时收费政策(按培训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按课时不得超过60课时)。

4.收费时间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5.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6.未严格执行退费政策(开课前提出退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开课后提出退费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未完成课时比例一次性退还费用)。

(二)平板电脑乱收费问题治理的治理对象为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治理重点为:

1.移动学习终端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落实。

2.将移动学习终端应用作为分班、评价的前置条件。

3.移动学习终端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够充分,采购程序违反规定。

4.学校强制或以家委会名义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

5.推荐移动学习终端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移动学习终端供应商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6.对家长的投诉反映,受理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甚至产生负面舆情。

(三)商业保险乱收费问题治理的治理对象为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治理重点为:

1.存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主动或由学校及家委会协助进校设点推销,违背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学校代收或以家委会名义收取商业保险保费等违规推销问题。

    2.存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假借佣金、捐赠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向教师个人、学校、教育部门、教育基金会或其他指定的有关单位、个人支付财物等利益输送问题。

(四)高校(不含专修学院)继续教育乱收费的治理对象为市属高校,治理重点为:

1.继续教育收费、退费等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落实。
2.擅自增设或拆解学费住宿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问题。
3.通过混淆学历教育方式与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培训服务并组织收费问题。
4.与中介机构合作办学时,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5.招生宣传故意混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尤其是高级资格证书培训)界限、隐瞒办学主体等,误导或诱导学生报名并缴纳高额费用。
6.收费时未规范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未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要求。
7.跨学年预收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8.退费难以及退费政策不合理的问题。

(五)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问题治理对象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治理重点为:

1.违反“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2.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少于2年。

3.存在跨学期预收学费问题。

4.未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告牌等形式和在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问题,收费标准调整不公示调价理由及依据,不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问题,不公布对贫困学生有关学费减免政策或其他补助办法的问题。

 三、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解读机关:绍兴市教育局
    解读人:姚国海(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冯家江
    联系电话:8514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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