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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21K/2020-058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教育局 公开日期: 2020-11-30
主题分类: 其他,教育 发文字号: 绍市教〔2020〕55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4-2020-000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5 16: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绍兴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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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教体局、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绍兴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教育局       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30


绍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1130印发


绍兴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根据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三条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按照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第三章 分类登记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第八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并核发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变更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过程中,民办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做好财务资产清算、注销营业执照、重新核名后,到新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该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清偿债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五章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第十四条 现有民办学校中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再次申请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五条 在同一校区一贯制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时,若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符合相应独立办学条件,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六条 现有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在202012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其他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2112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在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到相应登记机关完成注销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换领新的办学许可证,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总数不超过剩余额的50%、不超过举办者2017831日之前累积投入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奖励出资人,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第十八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浙财资产201826号)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交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到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登记,继续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1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绍兴市教育局、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绍兴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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