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21K/2020-058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教育局 | 公开日期: | 2020-11-30 |
主题分类: | 其他,教育 | 发文字号: | 绍市教〔2020〕56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4-2020-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教育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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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教体局、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9〕14号),特制定《绍兴市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教育局 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绍兴市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 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第三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土地、房产产权应清晰且无抵押。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再次申请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在同一校区一贯制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符合相应独立办学条件,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程序。 (一)现有民办学校董(理)事会成员全体通过选择登记决议,并由所有董(理)事签字确认;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凭董(理)事会决议书向审批机关提交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二)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土地划拨改为出让申请; (四)现有民办学校根据《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浙财资产〔2018〕26号)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清算,形成财务清算报告初稿。审批机关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财务清算报告初稿进行审核评议,并形成评议结果; (五)现有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出办理过渡期《办学许可证》的申请; (六)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持过渡期《办学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涉税等事项;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现有民办学校开展过渡阶段的补充财务清算工作,形成补充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审批机关对学校出具现有民办学校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书面批复; (八)现有民办学校做好房屋、土地以及其他资产的过户手续,办理税费缴纳手续,处理对内、对外经济关系变更手续; (九)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办学许可证》; (十)现有民办学校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注销手续,到现有登记部门依法注销现有法人登记。 第六条 学校清算的净资产按照资产来源划分为举办者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办学积累(含土地增值)等四类。 第七条 在市县两级人民教育基金会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基金,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所形成的社会公共资产由市县两级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托管,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学校净资产分配处置办法: (一)按照有利于调动民办学校举办者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置。 (二)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认定为学校举办者所有。 (三)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不含办学期间历年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仍有结余的,按不低于学校结余资产20%的比例给予举办者奖励,具体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四)返还给举办者的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和给予举办者奖励后的剩余资产为社会公共资产(含办学期间历年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可委托属地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管理,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标继续用于区域范围内的民办教育事业。 第九条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在学校注销中所获得的所有资产,必须全额投入所登记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选择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规定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 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需转移给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后方可列入清算范围。列入清算范围的土地资产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或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土地使用权不转移给营利性学校的,其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回收价款按现时点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计算。举办者要求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可通过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应缴纳的各类税费后,剩余部分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涉及的不动产,在向自然规划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申报审核,税务部门完税后办理转让登记。 第十二条 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所持有的净社会公共资产,用于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处置: (一)出让净社会公共资产。鼓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次性出资向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购买社会公共资产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二)出租净社会公共资产。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将净社会公共资产出租给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由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固定回报率向基金会支付资产租赁费。 (三)参股办学。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所持有的净社会公共资产按评估价入股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收益分成。 第十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过程中所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相关部门按政策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接受审批机关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管,要坚持办学的公益导向,依据章程办学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绍兴市教育局、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2: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流程.docx 附件8:现有民办学校土地划拨改为出让的董(理)事会决议.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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