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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21K/2024-24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教育局 公开日期: 2024-05-1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绍市教基〔2024〕35号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3 10: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绍兴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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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教体局,市直有关学校:

在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89号)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要依法保障年满6周岁(以招生当年度8月31日计)及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逐级建立辍学(疑似辍学)、失学管理台账和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加强劝返复学,确保“零失学”。

二、规范实施公办民办同招政策

1.公办学校要科学合理划定招生学区。义务教育学校新划学区或确需调整学区的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并提前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2.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公民同招”政策,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审批机关为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学校,在优先满足学校所在行政区内学生入学需求的基础上可向绍兴大市区域内招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一律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包括派中后自愿放弃入学出现的缺额补招)。

三、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

1.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转)学保障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在家长常住地100%入学,确保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达到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下达的指标要求。

2.各地要积极有序探索新型积分入学政策,建立完善“居住证+积分排序”梯度提供入(转)学服务的举措。随迁子女入(转)学条件不得高于2022年设定的标准。

四、加强特殊类型对象招生管理

1.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长幼随学”(即“幼随长”或“长随幼”同校就读,下同)服务,优化“长幼随学”服务的操作细则,帮助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更好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

2.各地要加强与人才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主动了解掌握情况,优化服务举措,按省、市、县明确的有关政策落实好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优待对象子女入学。

3.艺术、体育类特殊类型学校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按原明确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设的体教融合高水平运动队,按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五、强化招生入学工作属地责任

各区、县(市)教体局要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五方面的重点任务,进一步优化招生入学政策措施,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强化招生信息公开,优化入(转)学服务,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地要坚决纠正或废止不符合国家政策精神和要求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切实落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提前通过多种方式公布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报名条件、招生程序等群众关心的信息,并将本地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纳入区域统一的招生管理服务平台并确保顺利安全运行。要依法保障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禁止各类APP、小程序等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禁止民办学校违规跨区域掐尖招生或锁定招录对象后通过非正当途径避开摇号等变相挖优秀生源。


绍兴市教育局

2024年5月17日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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