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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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全称为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单位住所为越城区马臻路89号。 第三条 研究院是经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绍兴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研究院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开办资金129.30万元,由绍兴市教育局出资。 第五条 研究院宗旨:服务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教师专业成长、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服务教育管理决策。 第六条 研究院业务范围: (一)负责全市教育教学调研与指导工作。承担学校党建、学校德育、中小学心理健康以及各类课程教育与学科教学的研究,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成果推广。 (二)承担全市地方课程和教学用书的研究编写工作。 (三)承担全市各类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具体工作。 (四)承担全市基础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教师教学业务检测、评价与管理等具体工作。 (五)承担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管理人员及骨干教师培训、市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等工作。 (六)承担绍兴市教育学会、绍兴市特级教师协会等学术团体的日常联系与业务指导工作。 (七)完成绍兴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研究院登记管理机关为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研究院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绍兴市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研究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研究院的院长、副院长; (三)审查研究院的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研究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 绍兴市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研究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研究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研究院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研究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研究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研究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研究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研究院宗旨,维护研究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 研究院党总支由绍兴市教育局直属机关党委管理。研究院党总支下设若干党支部,各党支部是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研究院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研究院党总支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研究院党总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研究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五条 研究院设党总支书记、院长1名,副院长4名。党总支书记、院长是研究院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党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院领导干部在核定的职数内,由绍兴市教育局党委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其中党总支书记、院长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教育局党委,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聘任。 第十七条 完善研究院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 研究院院长、副院长实行年度考核,接受绍兴市教育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干事创业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研究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九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单位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建、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后勤、资产、档案、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教育党建研究室:研究教育系统党建工作。负责起草全市教育系统党建工作规划,协助指导全市学校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承担全市学校党组织书记培训工作。 (三)教育科研室:负责全市基础教育课题的申报、结题和优秀成果的评审。承担省级以上课题立项报送、督查、结题和优秀成果推送。承担各类课题的指导、服务和优秀成果的推广。组织本单位教研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学科研学共同体活动的开展。承担市直学校课题的申报、结题和优秀成果的评审。 (四)课程教研科:负责全市教育教学调研、课程建设管理与指导工作,并做好市直学校相关工作。推进品质课堂深化行动,组织中小学教育教学论文(案例)、优质课等评比。组织开展指向问题解决与经验推广的研讨活动。承担课程(群)评审、全市优秀教研团队评审、教研组建设和研修案例评审及省级评审推送工作。 (五)教育评价科:负责全市中小学教育、教学评价和考试改革指导工作。承担科学、技术、工程、数学(stem)教育改革、学业评价命题与研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检测。承担全市和市直高中教学质量目标管理与质量检测等工作。负责市直学校教师教学业务检测、评价与管理工作。 (六)信息资源科:负责各类教育教学信息资源收集归档整理及上报。发布我市各类“教、科、研、训”等活动信息,承担研究院网站信息的运维工作。 (七)学校干部培训科: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学校干部骨干培训及业务指导和评估工作。承担市直学校干部培训工作。 (八)教师发展培训科: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学校名优教师培训及业务指导和评估工作。承担市直学校教师的各类培训工作。 (九)学生发展研究室:负责全市中小学学生德、智、体、美、劳、心理健康全面发展的研究、指导、服务等工作,做好家庭教育、学生生涯发展规划教育等服务与指导工作。落实省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办公室相关工作。承担市直学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心理健康全面发展的研究、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研究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与选调相结合的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日常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等;遵照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绍兴市教育局、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后,提请绍兴市教育局审查。 (三)章程报送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 (四)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研究院因宗旨业务范围发生变动、事业公益属性改变、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绍兴市教育局和绍兴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研究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绍兴市教育局、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是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研究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研究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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