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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收费
发布日期:2015-08-18 10: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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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教育收费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目前我省普通高校的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服务收费。服务性收费是高校利用学校资源为学生提供教学计划以外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办服务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代为学生组织校外的服务而收取的代收代付性质的费用。学校开展服务和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代办服务收费按实际进价(付费)收取。
2.高校学分制收费是如何收取和结算的?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公办本科高校的最高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民办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的最高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50元。专业学费为原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每学年40学分的学分学费之差。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读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第一学年允许学费按规定学年学费标准预收学费,从第二学年起按实收取与结算,即结清上一学年的学分学费,收取该学年的专业学费,并按学生实际所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毕业前结清所有学费。
3.高校退费政策如何?
实行学年制收费的高校,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专业学费和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门退还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4.高校加修和重修学分如何收费?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或跨专业选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重修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5.高职学生大三外出实习为何还要全额收取学费?
高校学年制学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学生从入学到完成学业整个在校期间的全部成本而计算出来的一个年均培养成本,很多高职学生大三要参加一至两个学期的实习,毕业生要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此期间课程几乎都已经结束,但是学费收取并非是按照在校时间长短或课程的多少来简单计算。
6.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收取些什么费用?
目前,我省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已全部实现免费教育。凡在居住地就近学校学习或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其他学校就学的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一样享受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包括免学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等;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政府资助范围。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按规定仍可以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7.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范围有哪些?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义务教育结算学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和补办证、卡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普通高级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课本、作业本、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教育、体检、伙食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伙食费除外)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非营利性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核定。伙食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按非营利的要求,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8.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如何规定?
普通高级中学在招收择校生时可以收取高中择校费,包括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择校生应列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限分数,择校生录取必须有统一的分数线,其分数线由各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限钱数,择校生缴纳的择校费标准按生均教育成本确定,择校费必须一次性收取,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在收取学费,从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对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高于3万元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以内;低于3万元的不得提高。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9.中小学能补课收费吗?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基础教育结算学校不得利用本校或其他学校教育、教学场地等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培训、补课)等。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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