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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21K/2009-000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教育局 公开日期: 2009-07-16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字号: 绍市教普〔2009〕84号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二○○九学年市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9-07-17 08: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绍兴市教育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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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初中: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局关于改革市区中学招生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招生对象

绍兴市区七个街道(北海、府山、塔山、蕺山、稽山、城南、迪荡)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含蓝本户口)的小学毕业生。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学生,应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施教区初中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二、招生报名时间

市区各初中招生报名时间统一定于7月 18 日、19日两天。

三、报名手续

招生对象应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下,持本人及家长户口簿、家庭住房真实有效的房产证件(以上材料均需带原件)和市教育局统一制发的《初中新生入学通知书》,到指定的施教区初中学校报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初中学籍。

四、招生工作有关规定

1.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今年市区小学毕业生的生源分布情况和各初中学校的招生能力,以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各初中学校的施教区,各校施教区原则上保持基本稳定。

2.招生时,小学毕业生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必须一致。凡小学毕业生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不一致的,则以家庭住房为准;若家庭住房有两处及以上的,则以现实际居住处为准。

3.父母在市区无自己家庭住房的蓝本户口、挂靠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在保证其在市区初中就读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到相对较近而学额较少的学校就读(不作为择校生),被安排的学校要给予报名,不得拒收。

4.为有计划地规划今年的初中招生工作,对2008学年小学毕业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家庭住房变更有效时间进行限定,变更有效时间截止到2009年2月底,

5.凡户口新迁入市区或在外地借读的本市区户口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原籍绍兴市区就读初中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持学生本人和父母户口簿及有关家庭住房真实有效的房产证件到市教育局普教处办理初中入学登记手续。

6.关于外来民工子女入学。市区民工子女入学按“浙政发(2008)69”和“绍市教普字(2002)110号文件”执行,凡符合条件的民工子女凭“入学绿卡”借读入学。“入学绿卡”办理预约时间为:乡镇初中?10日,城区初中?23日。指定接收民工子女入学的学校,要热情接待,妥善安排,不得拒收。

7.关于借读生招生。凡户口不在越城区的小学毕业生,若要求在市区初中借读的,需提供家长或监护人有关材料和小学毕业生户籍证明、学籍证明等,经借读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8.市区各初中一律按确定的施教区招生,反对学生择校,对做了工作仍坚持要择校的,须经初中双方学校同意,并规定在初中就读期间不得在市区内转学。

9.根据《绍兴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市区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意见》(绍市教字〔2007〕32号)精神,在2009年秋季初中招生时,凡非本校施教区学生一律不享受2012年重点高中“推荐生”招生的分配指标,并与就读学校签订择校借读协议书。

五、有关注意事项

1.为保证今后正常转学的学生入学,各校必须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无计划招生。确因生源问题需超计划招生的,必须事先报请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再实施。

2.根据国家规定,初中阶段已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各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借读费等。捐资助学应坚持自愿的原则,经费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全文下载]:绍市教普[2009]8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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