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21K/2009-000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教育局 | 公开日期: | 2009-09-27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文字号: | 绍市教〔2009〕46号 |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试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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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154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注重激励的内部分配制度,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发展,结合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实际,现对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为目标,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实施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三、考核分配的依据和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积极稳妥的原则。以责任和业绩为依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分配差距,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及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同时,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绩效工资分配关系,稳步推进绩效工资的实施。 2.坚持学校自主、科学合理的原则。按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在上级规定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内部收入分配的方式和办法。 3.坚持民主决策、公正公平的原则。分配工作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各校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要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与分配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考勤奖、工作量津贴、管理岗位津贴、班主任考核奖、教育教学成果奖(管理服务奖)、名优教师奖励、基本奖、年度考核奖等项目。各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项目。其中由市教育局表彰的名优教师奖励、突出贡献教师工作补贴和学校校长、书记的年度考核奖等项目在市本级义务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统筹管理。 1.考勤奖。主要体现对日常出勤和在岗情况的考核奖励。一般按月发放。 2.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各校可根据实际对本校教职工工作量进行量化赋分,量化出学校所有岗位月工作量的分值,根据工作量津贴的经费总额度来测算每位教职工所发放的工作量津贴。 3.管理岗位津贴。学校管理岗位原则上是指学校领导、中层干部等岗位,具体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层正职的管理岗位津贴标准原则上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班主任津贴额度大体相当。正校级与副校级的岗位津贴可按不超过中层正职的1.5倍和1.3倍执行,其他由学校在管理岗位补贴的总额内自主确定各管理岗位的范围及其补贴数额。兼任多个管理岗位职务的人员原则上按最高职务补贴计发,不重复计算。管理岗位津贴按月发放。 4.班主任考核奖。学校应完善班主任考核办法,在内部分配时可进一步向班主任倾斜,根据班主任工作的考核实绩适当拉开差距。班主任考核奖的额度初中掌握在人均1500-2000元/学期,小学掌握在人均1000-1500元/学期,经考核后按学期发放。 5.教育教学成果奖(管理服务奖)。主要体现对教职工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学校管理方面取得成绩的激励。各校要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成绩、教育教学科研和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及后勤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成绩的奖励。 6.名优教师奖。主要体现对优秀教师的倾斜。除特级教师津贴和市级以上政府对名优教师的一次性奖励外,其余对名优教师的奖励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 7.基本奖。该项目发放由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统筹一定比例予以发放,比例控制在总量的20%左右。 8.年度考核奖或学期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等几方面的综合考核,发放的总量原则上控制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30%左右。考核工作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并将上述要求作为教师考核合格的必备基本条件。学校应根据考核情况,合理确定考核奖的分配等次。在考核为合格以上人员中,进一步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其中优秀不超过15%。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年度考核奖,甚至不发放所有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可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的规定给予转岗或解聘。 校长、书记的年度考核奖由市教育局考核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考核和分配工作,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教育局成立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国阳局长任组长、李妙芳副书记任副组长,政治处、计财处、普教处、监察室、督导处、教研院等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治处,切实加强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校要成立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小组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包括校长、书记等学校领导,校工会主席以及一定比例的教职工代表等。 (三)制定方案,认真实施。市属义务教育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与原结构工资方案、星级教师评定等有机结合,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学校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并在本校公开。 (四)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后,各校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要积极探索、创新绩效考核的机制与方法,规范考核程序,完善考核内容,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六、本意见由绍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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