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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章程

发布日期:2021-11-18 15: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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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全称为绍兴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以下简称教研室

职教教研室住所为绍兴市洋江西路589号行政中心5号楼3

第三条  职教教研室是经中共绍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绍兴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科级

第四条  职教教研室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10万元,由举办单位出资。

第五条  职教教研室宗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六条  职教教研室业务范围:

(一)承担全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科研活动的组织实

施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市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等业务

管理工作。

(三)承担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管理人员及骨干教师

培训、市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等具体工作。

(四)完成绍兴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职教教研室登记管理机关为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职教教研室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绍兴市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职教教研室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职教教研室主任、副主任;

(三)审查职教教研室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职教教研室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

绍兴市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职教教研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职教教研室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职教教研室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职教教研室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职教教研室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职教教研室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教教研室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职教教研室宗旨,维护职教教研室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  职教教研室不单独设立党组织,职教教研室党小组隶属于绍兴市教育局直属机关党委教育支部,接受教育支部管理。

    十二条  职教教研室党小组根据教育支部及上级要求,组织党员学习,研究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听取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研究对党员的处理和处分,研究发展新党员和评选优秀党员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职教教研室小组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职教教研室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五条  职教教研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职教教研室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职教教研室领导干部在核定的职数内,由绍兴市教育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

第十七条  完善职教教研室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  职教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实行年度考核,接受绍兴市教育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干事创业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职教教研室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职教教研室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职教教研室日常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二条  职教教研室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职教教研室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等;遵照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职教教研室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教教研室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绍兴市教育局、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职教教研室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职教教研室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后,提请绍兴市教育局审查。

(三)章程报送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

(四)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职教教研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职教教研室因宗旨业务范围发生变动、事业公益属性改变、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市编办审查同意,向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职教教研室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绍兴市教育局、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是职教教研室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职教教研室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职教教研室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绍兴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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